对外合作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对外合作 相关文件 详细

对外合作管理办法

2025.10.13
来源部门:公共事业发展部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整合区域内医疗资源,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职能部门、临床科室。

三、定义

无。

四、内容

(一)工作内容

1.医院对外合作工作内容

1与地方政府合作的分院区建设和紧密型医联体建设;

2与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签订合作共建项目,如成立医联体、专科联盟,开展医养结合项目等;

3卫健委指派的业务指导性质的合作共建项目,如专科集群、质控中心等;

4指令性的对口支援项目,包括省内外的对口支援,援青、援疆、援藏、援外,基层卫生院的业务院长或帮扶院长。

5)上级部门临时指派的专家义诊、授课等工作。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1.管理部门及工作指导思想。医院成立公共事业发展部,全面统筹对外合作的战略发展规划,探索医教研协同发展新模式,落实社会责任,发挥省级中医医疗龙头对全省中医药事业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与各级合作单位建立全面、稳固、可持续的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医院影响力。

2.对外合作工作职责

1负责对外合作的日常事务处理;

2负责与各业务科室及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对外合作事宜;

3负责医联体、专科联盟相关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精神及会议文件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不断完善医院医联体、专科联盟建设及管理工作;

4负责接洽拟合作单位,组织考察调研,指导完成合作申请书,拟定合作协议

5)负责督导合作项目落实,定期评估合作成效,对与合作单位合作事项的落实进行监管。

(三)对外合作工作流程

1.拟合作单位提交申请。拟合作单位提交《合作申请书》,双方代表经交流,对合作方向和工作思路进行探讨,明确合作意向,初步明确合作内容及方案。

2.可行性分析。公共事业发展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进行实地互访交流,通过现场调研,针对合作目的、合作模式、合作范围、合作方资质、合作风险等方面开展可行性分析。

3.审批合作事项。合作申请经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后,由公共事业发展部提交医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可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开展相关工作。与地方政府合作的分院区建设和紧密型医联体建设须经医院法务、合同管理、审计等部门审核,审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涉及的品牌使用、资金往来等事项。

4.实施与管理。医院与合作单位签约后,指定专门联络人负责后期工作对接,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以及考核方案,严格确保履行协议内容。

(四)医联体(专科联盟)管理

1.专业技术人员派驻。医院与医联体(专科联盟)单位合作期间,经履行相关审核备案手续,可派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派驻人员原则上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派驻工作要求。医院医、技、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派驻方能在医联体(专科联盟)单位开展医疗活动。医联体(专科联盟)合作单位不得私自邀请医院专家进行诊疗、授课等活动,如发生此类行为,合作关系立即终止。

3.医联体单位双向转诊。利用医院信息系统,在医联体单位间建立门诊及住院患者就医绿色通道,为医联体单位预留门诊号源,对预约转诊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

4.合作期限与评估。合作协议期限首签协议一般不超过1年,续签协议一般不超过2年。医院根据《医联体合作开展情况总结暨续约申请》对合作单位进行动态考核(自首签之日起第12个月或自续签之日起第24个月),评估合作成效,并作为解除合作关系或续签合作协议的依据

(五)科室对外合作工作管理

1.科室对外合作工作责任人。科主任为科室对外合作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部署科室对外合作工作。各科室应设置对外合作秘书,负责落实对外合作工作,具体包括上传下达相关通知、对外联络、医生外出坐诊排班、工作量统计及绩效分配等。

2.科室专科联盟建设。鼓励业务科室在医联体框架内牵头成立专科联盟。各科室依据本专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专业专科联盟组织架构,制定联盟章程。由科室与专科联盟单位共同制定联盟协议报送公共事业发展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开展相关工作。原则上专科联盟名称统一为“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XX专科联盟”,联盟成员单位可悬挂“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XX专科联盟成员单位”牌匾。

3.专科联盟工作要求。为促进合作单位医疗质量提升,推进合作实效,医院各专科联盟原则上须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同时承办“尚德学院”培训班。组织召开全体会议及承办培训班情况将作为评价专科联盟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

4.科室对外合作工作业务量要求。原则上每个科室选择不少于4家医联体(专科联盟)单位开展义诊等相关工作。科室医联体(专科联盟)相关工作必须服从医院统筹安排。

5.科室能否开展外对合作工作要求。每季度对各临床科室的门诊量、床位使用率等科主任目标考核指标完成度进行排序,季度考核均为倒数10%的科室,取消其下一季度外出开展对外合作活动资格。

6.科室对外合作活动要求。临床及医技科室在医联体(专科联盟)单位开展包括义诊、坐诊、带教、查房、授课、远程医疗、远程会诊、科研合作等行为,需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实施,严禁以个人名义开展工作。科室赴医联体(专科联盟)单位坐诊须经公共事业发展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前往坐诊。

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在未经审核备案的医疗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医疗活动,一经查实,暂停相关科室医联体(专科联盟)工作一年,并参照医院相关管理规定对违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执业、暂停考核晋升等处罚;对医院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7.科室对外合作工作考核。公共事业发展部每年末对各科室医联体(专科联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科室年终相关测评。

(六)绩效管理

1.派驻人员绩效。派驻人员个人绩效原则上由合作单位根据专业、职称、工作量发放。

2.对口支援人员绩效。省外指令性对口支援以及指派的业务院长等派驻任务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落实人员经费与补贴。

3.其他合作形式的人员绩效。合作单位以管理费形式加入的,可根据双方拟定的合同内容,参照相关劳务费发放标准,以科室为单位统筹发放。具体发放标准以合同为准。

(七)其他

1.指令性对口支援任务。对由上级主管部门发起的指令性对口支援任务,由公共事业发展部按照上级要求协调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部署、落实。

2.其他形式的对外合作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医疗集团、医联体、医共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合作等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生效。

五、修订依据

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

六、附件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联体合作协议书》、《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XX专科联盟合作协议书》、《医联体合作申请书》、《医联体合作开展情况总结暨续约申请》。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XX专科联盟合作协议书.doc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联体合作协议书.doc

医联体合作申请书.doc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XX专科联盟合作协议书.doc

扫一扫,手机端浏览

患者服务
出诊信息
快速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