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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患纠纷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2023.01.17
来源部门:门诊部

现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中立、独立的“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委员会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及医学和法律专家组成,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医患纠纷非诉讼调解,帮助患方跨越医疗知识缺乏的专业障碍,实现双方真正的平等,以促进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地解决医患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费。

三、医患纠纷调解自双方当事人提交备齐所需材料后,调解期限为30个工作日,必要时经当事双方同意,可延长调解期限30个工作日。延期时间内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终止。

四、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医调委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经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按照当事人意愿,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六、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二)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三)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配合医调委调解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当事一方参加调解人员仅限当事人及被委托人;

   (三)调解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人员。若确需更换,应提前告知,并经调解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调整;

   (四)尊重人民调解员;

   (五)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六)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八、当事双方提交的有关材料,除病历原件外,其它材料不再退回。

九、经调解如当事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医调委终止调解不再出具任何文书。

十、医调委联系电话:82050120   邮箱地址:jinanyitiaowei[at]126[dot]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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